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龍海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閩政地〔2016〕182號),我市決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8.8152公頃,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龍海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建設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和單位
(一)2016-3-1地塊位于九湖鎮,面積1.1784公頃, 其中新塘村面積0.0136公頃,地類為耕地(水田)0.0136公頃,庵兜村面積1.1648公頃,地類為耕地(水田)0.7767公頃、耕地(旱地)0.0095公頃、園地0.0835公頃、其他農用地0.2195公頃(溝渠0.0484公頃、農村道路0.0521公頃、田坎0.0311公頃、設施農用地0.0879公頃)、建設用地(村莊)0.0756公頃。其“四至”詳見征收土地勘測定界圖。該地塊用于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類建設。
(二)2016-3-2地塊位于九湖鎮,面積7.6368公頃,其中新塘村面積0.0062公頃,地類為耕地(水田)0.0062公頃,庵兜村面積7.6306公頃,地類為耕地(水田)3.6132公頃、耕地(旱地)0.6522公頃、園地1.328公頃、其他農用地1.238公頃(溝渠0.3541公頃、農村道路0.3997公頃、田坎0.0522公頃、設施農用地0.432公頃)、建設用地0.7709公頃(村莊0.5654公頃、風景及特殊用地0.2055公頃)、未利用地0.0283公頃。其“四至”詳見征收土地勘測定界圖。該地塊用于普通商品住宅類建設。
三、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根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圓山新城規劃核心區項目建設征收顏厝鎮九湖鎮集體農用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綜〔2012〕40號)和《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征地補償標準的情況說明》(漳高管函〔2015〕89號)的精神,該批次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不分區位、不分征收用途,統一為土地補償費33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49.5萬元/公頃,合計82.5萬元/公頃。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青苗(含水產養殖池、花木等)不分種類、不分規格、不分種植密度,按不高于18萬元/公頃的指導價進行補償。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標準
被征收土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標準按不低于《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的安置辦法
本批次用地征收安置將全部采取貨幣安置方式,安置補助費撥付到當地鎮政府設立的征遷專戶,由該鎮征遷專戶直接撥付被征收土地單位,再由被征收土地單位負責將安置補助費發放給需安置的農業人員。
五、被征地農民實施社會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按《龍海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試行辦法》執行。
六、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次日起60日內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
七、注意事項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從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國土資源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二)從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三)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如未能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龍海市國土資源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龍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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