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的規定:2016年6月30日是原資質企業換證的截止日。隨著截止日的到來,全國各地紛紛出臺建筑企業資質動態核查的文件,陸續將正式啟動資質動態核查工作。
5月27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頒布《上海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有幾點內容需要大家特別關注。
1、外省市進滬企業的基本信息與資質信息,將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俗稱為“四庫一平臺”)直接獲取。
2、外省市進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不予辦理進滬信息報送:
1)在部監管平臺中無企業信息或信息不符的;
2)在部監管平臺中登記的注冊人員人數未達資質標準要求的:
3)近一年內發生過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在部監管平臺被通報的;
4)近一年內被清出上海建筑市場的。
3、上海市企業將通過上海市管理信息平臺監管的企業庫、人員庫、項目庫,并結合社保、工商等部門的數據,對企業進行核查,主要內容包括:
1)技術負責人達標情況;
2)注冊人員達標情況;
3)非注冊人員達標情況等。
市管理信息平臺對外省市進滬企業在部監管平臺中登記的注冊人員達標情況進行監管。
4、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在資質被撤回后的3個月內,向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核定低于原資質等級的申請。超過3個月未申請重新核定或重新核定未通過的,資質狀態將調整為“注銷”,并在外網公告。資質被注銷后,企業按照規定從最低等級資質開始申請。
5、上海市建立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體系,建設管理部門根據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評價實行差別化動態監管。
上海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建筑市場主體行為,倡導建設工程企業誠信經營,促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建筑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及外省市進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等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管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是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工作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工作的具體實施。
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企業的資質動態監管相關工作。
各省市駐滬辦建管處協助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外省市進滬建設工程企業的資質動態監管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監管主要采取企業自查、信息系統監管以及實地核查相結合的監管模式。
企業自查是指建設工程企業按照規定對企業電子版誠信手冊進行自檢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信息系統監管是指以企業電子版誠信手冊中記錄的信息比對為基礎,通過信息系統與企業資質相關標準進行實時比對,系統對不達標企業按設定要求進行自動處理;實地核查是指建設管理部門隨機到企業的辦公現場或者要求企業到指定地點,對企業資質達標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條 本市建立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體系。建設管理部門根據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評價實行差別化動態監管。
第二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六條 本市企業在資質審批通過后或者外省市進滬企業辦理進滬企業信息報送手續后,企業電子版誠信手冊自動開通。企業可以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網上辦事大廳辦理業務,開展建筑市場的相關活動。
前款所稱的誠信手冊,是指利用信息數據庫、互聯網等計算機及現代通訊技術,以電子數據方式記錄和顯示在滬建設工程企業的工商登記、企業資質、工程業績、處罰、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的載體。
第七條 外省市進滬企業持上海市法人一證通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網上辦事大廳申請辦理進滬企業信息報送,可選擇一項或多項資質進入上海建筑市場。
外省市進滬企業的基本信息與資質信息由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市管理信息平臺)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以下簡稱部監管平臺)直接獲取。
第八條 外省市進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不予辦理進滬信息報送:
(一)在部監管平臺中無企業信息或信息不符的;
(二)在部監管平臺中登記的注冊人員人數未達資質標準要求的:
(三)近一年內發生過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在部監管平臺被通報的;
(四)近一年內被清出上海建筑市場的。
第九條 外省市進滬企業辦理進滬企業信息報送后,市行政服務中心、駐滬辦建管處自收到報送信息后半年內對外省市進滬企業開展首次核查,并對進滬半年內未辦理過合同信息報送手續或者未有中標記錄的企業進行重點核查。
各省市駐滬辦建管處負責對其管轄的外省市進滬企業進行首次核查;無駐滬辦建管處的,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組織核查。
首次核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在滬機構負責人是否確實受企業法人代表的委托開展相關工作,申請的數字證書是否合法;
(二)企業在滬基本情況,包括辦公場所,主要人員等;
(三)企業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
(四)應當核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在滬建設工程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維護企業誠信手冊所記錄的信息;一旦發生變化,應及時進行更新。企業一年內應至少登陸一次誠信手冊進行自檢。自檢時,應對誠信手冊中企業信息、人員信息以及業績信息等進行核實和確認。
本市企業一年內未進行誠信手冊自檢的,再次登陸網上辦事大廳后必須先完成自檢工作;外省市進滬企業一年內未進行誠信手冊自檢的,進滬報送信息將被刪除,需重新辦理進滬企業信息報送后方可在上海繼續開展建筑活動。
第十一條 市管理信息平臺監管主要利用本市建筑建材業企業庫、人員庫、項目庫及建筑建材業信息平臺的優勢,并結合社保、工商等部門的數據,實時與企業誠信手冊比對,以達到對企業資質達標情況進行監管的目的。
市管理信息平臺對本市企業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技術負責人達標情況;
(二)注冊人員達標情況;
(三)非注冊人員達標情況等。
市管理信息平臺對外省市進滬企業在部監管平臺中登記的注冊人員達標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二條 在滬建設工程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列為實地核查重點對象:
(一)連續兩年以上未進行合同信息報送的;
(二)一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資質申報或進滬企業信息報送時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被投訴舉報的;
(五)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達標的:
(六)信用分低于全市平均線的;
(七)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規定的其他不良行為的。
第十三條 對本市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市、區兩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轄權屬分工負責,具體核查以下內容:
(一)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具體信息與企業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二)技術負責人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三)注冊人員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四)非注冊人員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對外省市進滬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市行政服務中心會同各省市駐滬辦建管處負責,具體核查以下內容:
(一)填報辦公地址、人員信息、資質等情況與企業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二)本部注冊執業人員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必要時核查技術負責人、非注冊人員等其他指標;
(三)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的情形。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成不少于兩人的核查組到企業辦公現場或者要求企業攜帶相關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核查。核查組將對本市企業持有的各項資質、外省市進滬企業報
送信息進行審核,對于核查不通過的資質企業發出整改通知書,企業應限期整改。
第三章 整改及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時發現在滬建設工程企業存在資質不達標情況,將通過系統自動推送整改通知書至企業版誠信手冊,企業登陸網上辦事大廳后用數字證書簽收《整改通知書》。企業簽收《整改通知書》后,該項資質狀態將自動調整為“整改”,并在企業版誠信手冊的監管提示欄予以提示。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實地核查時發現企業某項資質不達標,當場向企業發出《整改通知書》,同時將該項資質狀態調整為“整改”。
第十七條 本市企業資質整改期為3個月,從企業網上簽收或者現場簽收《整改通知書》起算。在整改期內,企業資質整改達到資質標準要求,其資質狀態將自動恢復為“正常”。
本市企業資質處于“整改”狀態的,在辦理以下事項時受到限制:
(一)不得通過網上辦事大廳辦理投標報名、合同信息報送等手續,以及承攬其他未通過網上辦事大廳登記的工程;
(二)不得申請除注銷、信息變更、分立合并之外,與整改資質同類別的其他資質申請事項。
外省市進滬企業資質處于“整改”狀態的,不得通過網上辦事大廳辦理投標報名、合同信息報送等手續,以及承攬其他未通過網上辦事大廳登記的工程。企業資質整改達到資質標準要求的,其資質狀態將恢復為“正常”。
第十八條 企業資質在整改期內未整改到位的,涉及由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將通過系統自動推送《撤回企業資質事先告知書》至企業誠信手冊,企業登陸網上辦事大廳后領取。企業簽收《撤回企業資質事先告知書》后,系統自動進入3個工作日的申訴期。申訴期內,企業達到資質標準要求,可通過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申訴。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申訴情況,作出“取消撤回”或“繼續撤回”的決定。作出“取消撤回”決定的,企業資質狀態將自動恢復“正常”。
第十九條 對于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資質,申訴期內企業未進行申訴,或申訴后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繼續撤回”決定的,將由系統自動推送《撤回企業資質決定書》至企業誠信手冊,企業登陸網上辦事大廳后使用數字證書簽收《撤回企業資質決定書》,資質狀態調整為“撤回”,并在企業誠信手冊的監管提示欄中提示。
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在資質被撤回后的3個月內,向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核定低于原資質等級的申請。
超過3個月未申請重新核定或重新核定未通過的,資質狀態將調整為“注銷”,并在外網公告。資質被注銷后,企業按照規定從最低等級資質開始申請。
第二十條 對于持有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資質的本市企業,整改期內仍不達標的,企業資質狀態調整為“整改”,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提請住房城鄉建設部撤回企業該項資質。
第二十一條 本市企業資質處于“撤回”狀態的,在辦理以下事項時受到限制:
(一)不得通過網上辦事大廳辦理投標報名、合同信息報送等手續,以及承攬其他未通過網上辦事大廳登記的工程;
(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涉及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總包任何一方的資質處于撤回,不得辦理施工許可;
(三)對于已開工的工程,如果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總包任何一方的資質處于撤回,將由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四)打印本市審批資質的電子證書批準件和使用件,不顯示該項撤回資質。通過公眾版誠信手冊查詢時,不顯示撤回資質。通過微信公眾號驗證時,顯示資質狀態為“撤回”;
(五)不得申請除注銷、信息變更、降級核定之外的其他資質申請事項;
(六)所有資質都被撤回的企業,不得申請除注銷、注冊人員變更轉出以外的其他申請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外省市進滬企業將被清出上海建筑市場:
(一)首次核查未通過且報送信息弄虛作假的;
(二)一年內行政處罰次數達3次以上的;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規定需要清出的其他情形。
清出上海建筑市場的外省市進滬企業,自被清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進入;被清出企業再次申請進滬企業信息報送的,須通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查方可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
被清出的外省市進滬企業在本市尚未完工的項目可以繼續完成,但是應當購買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或者提供履約擔保。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