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確保“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如期實施。
2016年7月28日,工商總局、發改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計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聯合下發《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全面部署相關工作。
經建筑管理(ID:JZGL58)仔細研讀該最新文件,我們總結核心要點如下,提請大家留意。
一、“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包括哪些內容
在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三證合一、一照一碼”(“三證”指的是: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基礎上全面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即“五證”指的是: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二、兩個關鍵時間節點
1、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行“五證合一”改革。
2、2018年1月1日前,原發證照繼續有效,過渡期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未換發的證照不再有效。
三、過渡期的時間
根據建筑管理(ID:JZGL58)的理解,“五證合一”的過渡期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也就是說在2018年1月1日前,所有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全部換證,否則原證書將失效。
四、改革后,哪些企業必須要換證
改革后,企業申請設立登記的、原執照有效期滿、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核發、換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五、企業原有報送的事項,還需不需報送
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原有驗證和換證要求企業報送的事項經整合后納入企業年度報告內容,由企業自行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六、社保等信息全國共享,將對建筑業資質掛靠和證書掛靠形成較大沖擊
《通知》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將在用人單位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和依法開展統計調查任務時收集到的企業相關基礎信息,依法共享到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實現省內跨區域、跨部門的信息交換傳遞和數據共享機制,推動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和應用。建立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常態化信息共享機制,將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全國范圍內的信息共享。
文件全文
工商總局等五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統計局、法制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確保“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如期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全面推行“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實施企業“三證合一”基礎上進一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準入制度成本的重要舉措,對于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行“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確保從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行“五證合一”改革。
二、突出重點,統一模式
(一)全面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
在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基礎上全面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不再另行發放。
(二)有序做好“五證合一”改革的過渡銜接工作。
“五證合一”實行的登記條件、登記程序、登記申請文書材料規范和營業執照樣式與“三證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業申請設立登記的、原執照有效期滿、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核發、換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對營業執照的換發及統一代碼的賦碼方式、對企業原證照的收繳和管理方式繼續按照《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以下簡稱121號文)的要求進行。對于已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企業,不再收繳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2018年1月1日前,原發證照繼續有效,過渡期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未換發的證照不再有效。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原有驗證和換證要求企業報送的事項經整合后納入企業年度報告內容,由企業自行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三)繼續升級完善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各地要依托已有設施資源,在“三證合一”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ㄗ灾螀^、直轄市,下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政務信息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間的數據接口(以下統稱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級企業登記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要梳理各自業務信息系統相關數據項,建立部門間數據項對應關系,根據本地區、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實際,按照相關要求盡快改造升級各相關業務信息系統,以統一代碼為標識接入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省內跨區域、跨部門的信息交換傳遞和數據共享機制,推動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和應用。建立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常態化信息共享機制,將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全國范圍內的信息共享。
目前尚不能實現登記信息實時傳遞的。ㄗ灾螀^、直轄市)的企業登記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協作,共同推進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盡早實現登記信息實時傳遞。
(四)建立順暢高效的信息共享和應用機制。
以省為單位,建立完善跨層級、跨區域、跨部門的信息交換傳遞和數據共享機制。按照《通知》和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文要求,登記機關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實時傳輸至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暫不具備聯網實時共享信息條件的,登記機關限時提供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將在用人單位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和依法開展統計調查任務時收集到的企業相關基礎信息,依法共享到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企業登記信息無法滿足社會保險和統計工作需要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在各自開展業務工作時補充采集。對于已申領或換發加載統一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企業登記機關將前述企業相關信息及時共享到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每年度年報報送截止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相關年報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批量推送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報信息。地方企業登記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大共享范圍。
各級企業登記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要及時接收、獲取,并做好數據的導入、整理和轉換工作,確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門業務系統的有效融合使用。要建立相互間數據共享對賬機制,加大對共享信息的核實力度,確保共享信息的準確率和完整率。
(五)進一步推進“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互通互認。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時梳理本部門與“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相沖突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有沖突的,盡快在制度框架內依法推動、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內運行。各相關部門要在各自的領域認可、使用、推廣“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對已領取加載統一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辦理相關事務時,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對于企業持原有證、照辦理的備案、審批等,不要求企業因換領加載統一代碼營業執照而再行辦理變更手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三、強化措施,確保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改革各項保障。
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實行“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倒排時間表,明確工作責任,逐項落實改革任務。積極推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強化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做好人、財、物、網絡、技術等的保障,統籌做好改革前后的各項過渡銜接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檢查工作計劃,按照責任單位、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蹤督查,加大問責和考核力度。工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將組織不定期聯合檢查。
(二)加強業務協同,明細部門權責分工。
“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的職能部門較多,各部門間要建立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工商、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法制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確保改革各個環節運行順暢。工商部門要加強窗口建設,做好證照換發工作,及時共享信息。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協調,推進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部門要及時做好本部門業務系統的改造,確保改革后新舊業務管理的有序銜接。法制部門、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做好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修訂、完善工作。
(三)加強宣傳引導,推進改革成果應用。
各相關部門要做好“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宣傳解讀工作,不斷提高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改革內容、準確把握改革政策、自覺應用改革成果,避免因改革實施過程中工作銜接不到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各地區在改革推進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并報告國務院相關部門。
工商總局
發改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統計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