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令”),6月1日起實施。
這是繼2000年5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布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之后, 近18年來迎來的首次大變革。
一、明確全國執行統一的規模標準
16號令刪除了原3號令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的規定,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
這里所說的不得另行調整并不包括企業的內部管理規定,在原3號令的時代,國有企業往往都會另行制定比國家更加嚴格的企業內部必須招標規模標準,比如施工招標限額為200萬元,企業就會規定超過100萬元就必須招標。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組織清理與《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不一致的規定,使簡政放權的效果落到實處。同時,進一步創新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快修訂《招標投標法》,更好發揮招標投標競爭擇優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縮小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
在原3號令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是指一切使用國有資金進行的建設項目,不論其在總投資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
16號令將《招標投標法》第3條中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限定為“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此次明確了“部分”含義,增強了可操作性。
16號令要求對不屬于全部或部分國有資金和國際貸款、援助資金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項目,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必須招標的的具體范圍,報國務院批準。
(根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會同有關部門形成相關具體范圍草案,與3號令相比作了大幅縮減,擬報國務院批準后,于6月1日前正式發布)。
三、將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提高了一倍
將施工的招標限額提高到400萬元人民幣
將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200萬元人民幣
將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
與原3號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時,取消了“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規定。
從2000年定的200、100、50萬元的標準,到現在的400、200、100萬元的標準,考慮18年以來貨幣貶值因素,實際上標準的提高在預期范圍內。
盡管如此,16號令公布后,仍然有200~400萬之間大量的項目不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 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