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100萬元以上的單項施工合同必須進行招投標,但今后是否招投標將由各地自主決定。筆者10月4日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啟動修訂工作,根據最新的修訂草案,為響應當前政府“放管服”改革需要,除了國家規定必須納入招投標范圍的項目之外,廣東省和各地市不再另行擴大招投標范圍,不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自主確定是否招標。
擴大招標人自主權:采購超30萬元物資不強制招標
此輪修訂以簡政放權為最大特點,對原《實施辦法》做了大量刪減,由原來的五十六條刪減到三十五條,特別是對招標范圍和標準不再做具體規定。比如原辦法規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采購和使用國有資金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貨物采購項目等必須進行招標;在規模上,只要工程建設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批量價值30萬元以上的,也必須進行招標。而在此次的修訂草案中,這些規定被刪除,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之外,省和地級以上市不再擴大范圍,這將進一步擴大招標人的自主權。
除此之外,修訂草案刪除了對投標人申請投標必備條件的規定,改為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進行規定。同時刪除了關于“財政性投資項目一般不設標底”的規定,改為由招標人自主決定是否設定標底。這些調整將有利于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設定招標條件,擴大項目招標的選擇范圍,更好實現招標人的項目建設需求。
突出事中事后監管:不得對招投標單位信用排序
在簡政放權的同時,此輪修訂也注重放管結合,特別突出了事中事后監管。比如,修訂草案規定,招標人因招標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罰的,兩年內不得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以加強對自行招標活動的監管。投標人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招標人可以禁止該投標人再次投標該項目。
而為了防止地區封鎖和行業保護,預防出現“蘿卜招標”現象,修訂草案明確禁止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層級排序和強制要求招標項目使用未經國家或者省認可的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論等行為。
另一方面,修訂草案也突出優化服務,力圖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比如規定招標公告的發布期限由“7日內”縮短為“3日內”,從而提高公告發布的時效性;并將原《實施辦法》規定“所有投標人的投保保證金都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退回”,改為“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退回”,這將提前退回大部分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減少對資金的占用時間,提高投標人資金的使用效率。